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质[2014]44号) 等文件精神,现将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有关规定和所需的资料公示如下:
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对《暂行办法》施行后(即2014年9月2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授权书、承诺书式样可参考以下附件。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式样可参考以下附件。
3.有关资料:
附件①
附件②
附件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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