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以文字记录和音视频信息采集技术设备相结合,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可回溯管理目标,促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结合农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执法文书为载体,规范执法文字记录。同时,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设备等手段,逐步扩大音像记录适用范围,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陈述申辩、现场文书制作、文书送达、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执法文书及案卷制作,记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每个程序。
音像动态记录即通过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农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把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规范制作执法文书,按执法案卷归档标准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
第六条 逐步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逐步扩大电子执法文书适用范围,提高执法文书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农业执法人员在现场查处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强制,特别是进行易于引发执法争议、涉及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时,必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状况,固定相关证据。执法音视频资料要及时存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举报、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农业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随意关闭或只佩戴不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文字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能。
(一)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
(二)定期进行案卷评查、音像资料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三)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执法不当等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的申领使用、数据采集、归还保管等管理制度。执法记录仪要做到专人专用,尽可能避免互换使用。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与执法着装统一配套使用。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对管理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执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制度,由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违反本制度,由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